2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有關不得聘為旅行業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B)曾犯背信罪,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C)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D)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執照處分,尚未逾 5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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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77), C(132), D(234), E(0) #1965156
統計: A(416), B(177), C(132), D(234), E(0) #196515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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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349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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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452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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