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有關不得聘為旅行業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B)曾犯背信罪,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C)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D)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執照處分,尚未逾 5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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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77), C(132), D(234), E(0) #1965156

詳解 (共 5 筆)

#3242348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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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143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 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1.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2年以上者。 
2.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3年以上者。
3.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4年或特約領隊、導遊6年以上者。
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2年制專科學校、3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2/3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4年或專任職員6年或特約領隊、導遊8年以上者。
5.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10年以上者。
6.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2年以上者。
7.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3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5年以上。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上述第2至4項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1年。

經訓練合格人員,連續3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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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曾經營旅行業受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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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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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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