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違法情形,無須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①學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②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 ③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④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 ⑤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之不實檢修
(A)①③⑤
(B)②③④
(C)②④⑤
(D)①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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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64), C(1245), D(101), E(0) #3461676

詳解 (共 2 筆)

#6508579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違法情形,"無需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


1.學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學校(乙3) 屬於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但不屬於供營業使用,依消防法第40條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10萬罰鍰

補充:依消防法第40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30萬罰鍰

2.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依消防法38條第2項:
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5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30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30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4.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依消防法第39條違反第11條第2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處新臺幣2萬~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補充:依同法39條:其(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及其材料+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設備) 陳列"經勸導改善"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5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之不實檢修,依消防法第38條第3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9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2萬~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故"無需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答案為2,4,5
選(C)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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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374

《消防法》第40條: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行政裁罰

非營業場所違反第13條第1、3、5、7、10項(經限改,仍未改善)
- 第1項: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消防防護計畫  ✔️
- 第3項:施工中未訂防護計畫
- 第4項:未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 第5項:未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或未依共同防護計畫執行
- 第7項:防火管理人資格不符、未定期複訓
- 第10項:未如期報備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
- 處管理權人2萬至1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停業或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38條,違反第9條之不同主體與情節,裁罰內容如下:
1️⃣ 違反第9條第1項(未定期檢修或未申報)者: ✖️
- 對管理權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2️⃣ 違反第9條第2項(檢修方式、標準、基準等不符)者:✖️
- 對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以停業或停止執業處分。


《第37條》行政裁罰
1️⃣ 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營業用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 非營業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限期改善。
- 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第39條,違反第11條相關規定之行為,處罰如下:
1️⃣ 銷售、設置、陳列未附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
- 銷售直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 陳列經勸導仍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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