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違法情形,無須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①學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②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 ③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④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 ⑤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之不實檢修
(A)①③⑤
(B)②③④
(C)②④⑤
(D)①②⑤
統計: A(205), B(267), C(1253), D(101), E(0) #3461676
詳解 (共 2 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違法情形,"無需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
《消防法》第40條: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行政裁罰
非營業場所違反第13條第1、3、5、7、10項(經限改,仍未改善):
- 第1項: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消防防護計畫 ✔️
- 第3項:施工中未訂防護計畫
- 第4項:未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 第5項:未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或未依共同防護計畫執行
- 第7項:防火管理人資格不符、未定期複訓
- 第10項:未如期報備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
- 處管理權人2萬至1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停業或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38條,違反第9條之不同主體與情節,裁罰內容如下:
1️⃣ 違反第9條第1項(未定期檢修或未申報)者: ✖️
- 對管理權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2️⃣ 違反第9條第2項(檢修方式、標準、基準等不符)者:✖️
- 對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以停業或停止執業處分。
《第37條》行政裁罰
1️⃣ 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營業用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 非營業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限期改善。
- 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第39條,違反第11條相關規定之行為,處罰如下:
1️⃣ 銷售、設置、陳列未附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
- 銷售直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 陳列經勸導仍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