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交保護權是基於什麼樣的權利?
(A)國家為其國民向責任國要求補償
(B)聯合國對外國人行使保護的權利
(C)外國人向本國請求外交保護的權利
(D)接受國保護外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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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3), C(96), D(51), E(0) #402276

詳解 (共 2 筆)

#2209909

外國人在其居留國因該國對之實施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時,該外國人的本國要求居留國予以適當救濟,即為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是一種國家行為,外交保護權屬於國家主權權利的範疇,行使與否由國家自行裁定,不論受害者是否向本國提出請求。一國享有對居留他國的本國人給予外交保護的權利,但須符合兩項原則或條件:一是國籍繼續原則,即受害者自受害之時至受到外交保護的期間,須持續保有其本國國籍;二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受害者已在居留國採取一切可供採取的救濟手段,仍未得到合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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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488
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中亦有定義:「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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