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室內停車空間設置水霧滅火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排水設備,於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 10 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 10 公分寬 10 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B)水霧送水口,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 1 公尺以下 0.5 公尺以上,並標 明水霧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C)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 100 平方公尺為原則
(D)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 2.7 公 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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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54), C(929), D(193), E(0) #3251292

詳解 (共 4 筆)

#6240705
設置基準第63條 2、放射區域,指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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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94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3條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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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031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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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811

第 68 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A)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第 67 條

水霧送水口,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設置,並標明水霧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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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B)

第 63 條

1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C)

2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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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2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D)。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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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2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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