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有多少大法官的同意方得通過解釋文?
(A)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B)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C)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D)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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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3), B(730), C(328), D(2952), E(1) #153988
統計: A(623), B(730), C(328), D(2952), E(1) #153988
詳解 (共 10 筆)
#221171
1.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抵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2.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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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29
解釋憲法 2/3 → 2/3
命令牴觸憲法 2/3 → 1/2
解釋法律及命令 1/2 → 1/2
政黨違憲解散
判決(經辯論)3/4 → 2/3
裁定 或 駁回聲請(無辯論) 3/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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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71
解釋憲法 2/3 → 2/3
命令牴觸憲法 2/3 → 1/2
解釋法律及命令 1/2 → 1/2
政黨違憲解散
判決 3/4 → 2/3
(未獲同意 應不予解散之判決)
裁定 或 駁回聲請而無言詞辯論之裁判 3/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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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98
大法官釋憲 2/3 2/3
命令牴觸憲法 2/3 1/2
法律牴觸憲法 1/2 1/2
政黨違憲 3/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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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95
政黨違憲是多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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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68
一、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迄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主管機關尚無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移送。
二、彈劾總統、副總統案件之審理程序
關於此部分之程序規範,尚未完成立法,因此尚無相關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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