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救災救護工作是與時間賽跑與整合資源的工作,所以依據消防法規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 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 器及裝備。因此,消防法對於拒絕調度、運用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6), B(165), C(520), D(618), E(0) #1813017

詳解 (共 2 筆)

#2855195
消防法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共 1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017162
法條有修正喔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ㅤㅤ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ㅤㅤ
十八條第二項 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十九條第一項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二十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二十三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三十一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三十四條第一項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是寫妨礙,所以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