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實施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
(B)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
(C)應為一對一之指認
(D)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表附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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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 C(893), D(22), E(0) #85910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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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三、

指認前應先確認指認人是否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之相貌,並由指認人就犯罪嫌疑人之整體相貌及身材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進行陳述,並說明對自身記憶之確信程度。

依前項確認指認人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相貌後,應詢問指認人下列事項,以利評估其記憶之可信程度:

(一)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

(二)目擊地點、時間及經過。

(三)目擊之時間長短、距離遠近及現場視線。

(四)目擊過程是否遭施用武器或承受其他壓力。

(五)是否涉及跨種族之指認。

(六)指認人之年齡、精神狀態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自我評估辨識能力高低之因素。

前二項內容,應詳細記明於筆錄。


五、 實施真人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 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列隊指認。但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單一指 認方式為之:

(一)為社會知名人士。

(二)與指認人互為熟識。

(三)曾與指認人長時間近距離接觸。 (四)為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且於案發後短時間內即為指認者。

進行真人列隊指認時,於同一次指認程序中,不得安排二名以上之犯罪嫌疑人。


八、 實施照片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張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 被指認人照片,供指認人進行指認;並應以較新且較清晰之照片為之,避免使用時間久遠、 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 進行照片列隊指認時,於同一次指認程序中,不得安排二張以上之犯罪嫌疑人照片。 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或其他影像資料指認時,應參考前二項要旨為之。


十一、 實施指認程序時,應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如附件),依紀錄表內之指認結果及信心 程度量表,詢問及記錄指認人之信心程度,並附被指認人照片。 對於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之指認程序,皆不得以同一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實施 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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