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收容替代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以中英文雙種語文作成書面
(B)替代處分四種法定內容不得並用
(C)替代處分作成後應於 24 小時內依法進行聯繫通知
(D)應聯繫通知對象之一為當事人居住在原籍國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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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62), C(2372), D(343), E(0) #1482512
統計: A(85), B(62), C(2372), D(343), E(0) #1482512
詳解 (共 7 筆)
#155339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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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262
樓上,「第38條之6」在申論題是可以這樣寫的!
最正式的寫法是「第三十八條之六」(如:移民法第38條之8第1項寫法),只是這樣在閱卷上反而不容易閱讀,所以通常都會寫「第38條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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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086
@Bao 可以看PTT國考版這篇的討論喔↓↓
[問題] 國考上法條寫法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431963.A.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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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920
@波波:謝謝說明,我看法務部法規資料庫都是寫第oo-x條,以為那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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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573
第38-6條,不是第38條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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