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縣欲變更名稱,依法應踐行之程序為何?
(A)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
(B)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定
(C)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D)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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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22), C(705), D(6), E(0) #3358612

詳解 (共 3 筆)

#626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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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588
地方制度法 第 6 條 省、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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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035

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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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8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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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 條 1.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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