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
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A)公司重整期間之重整人
(B)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人
(C)代表法人之監察人
(D)不具董事身分之大股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73), C(114), D(1434), E(0) #586500
統計: A(60), B(73), C(114), D(1434), E(0) #586500
詳解 (共 4 筆)
#871510
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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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264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正確答案: 法人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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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764
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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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76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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