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水霧滅火設備每一放射區域的面積以多少平方公尺為原則?
(A) 50 平方公尺
(B) 100 平方公尺
(C) 150 平方公尺
(D) 2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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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127), C(35), D(26), E(0) #911741

詳解 (共 2 筆)

#2720509
水霧:50平方公尺撒水:100平方公尺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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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644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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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2.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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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比較
A自動撒水設備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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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 設置標準211
三、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
四、水源容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
(二)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三)前二目撒水頭數量,在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十個。
B 泡沫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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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噴頭時(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使用泡水噴頭時(飛機庫等場所),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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