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物之組成,可能包括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及臨時組成部分,與此等分類相關之事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將其基於地上權在甲所有之 A 土地上所建的 B 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丙,丙拍賣 B 屋之效力及於 A 土地
(B)乙無權在甲所有之 A 土地上種植果樹,甲將 A 地出售讓與予丙,其效力及於乙所種植之果樹
(C)甲將其所有之 C 車的備胎出售讓與予丁,其效力及於 C 車之車體
(D)乙臨時在甲所有之 A 土地上所搭建之戲棚,甲將 A 地出售讓與予丙,其效力及於乙所搭建之戲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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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494), C(76), D(102), E(0) #1569045
統計: A(151), B(1494), C(76), D(102), E(0) #1569045
詳解 (共 6 筆)
#2855141
(C)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但從物並不及於主物!
(D)露營搭蓋之帳篷︰帳篷雖附著於土地,但沒有永久固定之特質,且未達非毀損不得與土地分離之程度,
故帳篷應屬於動產。
參考:http://reader.roodo.com/wineklose/archives/19113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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