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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655 |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5655

年份:112年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2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 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有效,但乙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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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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