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之名義代理 B
出售並讓與 B 所有之書籍予 C。關於上述兩種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是無權處分,A 以 B 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是無權代理
(B)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
(C)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也可善意取得
(D)無權代理行為可為負擔行為,亦可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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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0), C(745), D(101), E(0) #2429857
統計: A(14), B(100), C(745), D(101), E(0) #2429857
詳解 (共 6 筆)
#4632850
看到 善意取得就要想到無權處分, 跟無權代理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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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219
無權代理人代為處分行為時,是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與民法第801條規定之「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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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637
代理
一、顯名主義
二、有權代理
1.本身有代理權限者
2.事後本人承認者(170)
三、廣義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110)
2.表見代理
(1)狹義(169本)-授權人責任;但書: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不可請求
(2)(107本)-等同未撤回代理權;但書:相對人過失不知代理權撤回不可請求
資料來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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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330
A 腳踏車不是自己的,而以自己名義賣掉———無權處分;以他人名義賣掉————無權代理
B無權處分,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自己本來就可以跟別人締約,亦即債權行為之生效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限為必要),移轉腳踏車行為效力未定(民法118)
無權代理,買賣契約與移轉腳踏車行為原則上皆對本人不生效力(民法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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