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為美國籍人,乙為無國籍人,丙為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能取得我國國籍?
(A)無業亦無財產,與丙結婚並合法於我國居留三年後申請歸化之乙
(B)甲於我國境內生產後棄置社福機構之無依嬰兒丁
(C)甲歸化為我國籍時,其 16 歲未婚申請隨同歸化之小孩戊
(D)乙與丙於日本結婚後在當地生下之小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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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89), C(12), D(43), E(0) #3274298
統計: A(40), B(389), C(12), D(43), E(0) #3274298
詳解 (共 3 筆)
#6266276
(A) 無國籍人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3年,無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亦得申請歸化(參照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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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依嬰兒丁雖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因甲為美國籍,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故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須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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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歸化人甲之未成年子女戊,因未婚且未滿18歲,符合國籍法第7條之要件,得申請隨同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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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己因丙為中華民國籍,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即具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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