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 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 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A)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B)以外幣 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C)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為之放款業務
(D)以新 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十八條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
未解鎖
第 18 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目的是為了退休生...
未解鎖
94.11.22修正發布投資型保險投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