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於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多少的距離範圍內,且其 頂層相差幾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A)步行距離 50 公尺範圍內且相差二層以下
(B)水平距離 40 公尺範圍內且相差三層以下
(C)水平距離 50 公尺範圍內且相差二層以下
(D)步行距離 40 公尺範圍內且相差三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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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 C(309), D(3), E(0) #102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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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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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A)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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