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請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投資經營管理停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
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
(B)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
際網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線上系統代為申請
(C)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 2 個工作天
(D)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
際網路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線上系統代為申請
統計: A(929), B(90), C(24), D(403), E(0) #1858189
詳解 (共 5 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類型: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申請及發證方式:
一、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辦」代為申請。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進行註冊。
申請文件
十二、投資經營管理類者,應另檢具下列資料:
(一)邀請單位為陸資事業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
1.邀請單位在臺主要營業項目說明
2.邀請單位於前述文件不完備時,得主動或應要求檢附其大陸本(母)公司之下列營運資料供參
3.受邀人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三年內申請曾檢附者,得免附)。
4.受邀人來臺活動內容。
(二)邀請單位為陸資事業在臺辦事處:
1.邀請單位在臺主要執行業務項目說明
2.受邀人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三年內申請曾檢附者得免附)。
3.受邀人來臺活動內容。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辦時間
一、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三至五個工作天。
二、申請來臺從事科技研究之辦理天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申請文件不全應於經通知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於二個月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申辦費用
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陸佰元。
二年以下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壹仟元。
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貳仟元。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證效延期:新臺幣參佰元。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加簽:新臺幣陸佰元。
重點
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 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
然後天數 3-5天
大陸的補正好像都兩個月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