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濫權而為拘提者,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為限
(B)檢察官意圖取供而施以誘導訊問,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施強暴脅迫者」為限
(C)檢察官濫權為逮捕,惟拘捕未果,不成立本罪
(D)司法警察濫權為逮捕,不成立本罪,蓋司法警察僅係偵查輔助機關,並無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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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121), C(269), D(210), E(0) #2049369
統計: A(685), B(121), C(269), D(210), E(0) #2049369
詳解 (共 9 筆)
#6177425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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