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與埋藏物發現,其法律性質如何?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C)準法律行為
(D)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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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3), B(145), C(133), D(9), E(0) #1483062
統計: A(1723), B(145), C(133), D(9), E(0) #1483062
詳解 (共 6 筆)
#1552046
(C)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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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55
民法事實行為802, 803, 804, 808 , 814, 172, 184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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