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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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241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