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之原因﹖
(A)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C)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時
(D)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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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2), C(918), D(56), E(0) #1260587

詳解 (共 2 筆)

#2467610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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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581

根據題目,正確答案為 (C)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時。

解釋如下:
這題的法源依據為台灣的《都市計畫法》第26條,該法條規定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主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幾種情況。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明確列出,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分期分區予以變更:
*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對應選項A)
*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對應選項B)
*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對應選項D)
*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為什麼選項 (C) 不是法定原因?
* 選項 (C)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時」,雖然《都市計畫法》第27條允許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地主)為了促進土地利用而「建議」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但這是一種由下而上的人民陳請或申請程序,並非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應主動發起變更的法定原因。
* 換言之,(A)、(B)、(D) 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經濟發展等需求,由政府主動發動變更的法定事由。而 (C) 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基於私益提出的請求,主管機關需要經過審議程序來決定是否採納,它本身不構成法律上規定的「變更原因」。
因此,(C) 並非《都市計畫法》中與 (A)、(B)、(D) 並列的法定變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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