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何?
(A)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B)普通級與限制級
(C) A 級與 B 級
(D)中央級與地方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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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1), C(7), D(48), E(0) #2886084
統計: A(356), B(1), C(7), D(48), E(0) #2886084
詳解 (共 2 筆)
#5742156
第 11 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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