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即俗稱之「線民」
(B)利用線民秘密蒐集特定人資料,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
(C)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運用機關應事前發給證明文件及工作費用
(D)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保密及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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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80), C(5171), D(128), E(0) #3255298
統計: A(84), B(280), C(5171), D(128), E(0) #3255298
詳解 (共 6 筆)
#6321513
以下是精簡版並突出的重點:
### 警職法第12條第三人
1. **定義**:
- 第三人是指非警察人員,但經警察遴選並志願與警察合作的人。
2. **權利與限制**:
- 第三人可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但不給予任何名義或證明文件。
- 第三人不具警察的法定職權,從事秘密蒐集資料時不得違反法規。
希望這樣的整理更簡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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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117
警職法第12條
3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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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814
只給錢,不給證明文件、身份,也不能行使警察職權(被你被黑道發現,被做成消波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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