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乙丙對丁負有分擔部分均等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連帶債務。甲對丁清償全部債務後,因
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致甲僅得對乙請求償還分擔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係非因甲、乙之過失所致者,甲得對乙求償 150 萬元
(B)就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係非因甲、乙之過失所致者,甲仍僅得對乙求償 100 萬
(C)就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如係因甲之過失所致者,甲仍得對乙求償 150 萬元
(D)就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如係因甲之過失所致者,甲不得對乙、丙為任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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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208), C(37), D(95), E(0) #2937944
統計: A(353), B(208), C(37), D(95), E(0) #2937944
詳解 (共 5 筆)
#5519171
第282條
I.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系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II.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以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I.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系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II.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以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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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050
有人知道為什麼D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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