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A)利用之目的
(B)著作之性質
(C)利用占整體之比例
(D)對創作者名譽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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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3), C(9), D(255), E(0) #137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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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505
(D)對創作者名譽之影響著作權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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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062

現行著作權法第 65 條規定,全文如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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