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3), B(49), C(10), D(2), E(0) #1422674
統計: A(263), B(49), C(10), D(2), E(0) #1422674
詳解 (共 2 筆)
#2265589
公務人員任用法§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