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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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49), C(10), D(2), E(0) #142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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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19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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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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