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7年5月修正)之規定,有關化粧品之廣告,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於報紙等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之廣告
(B)廣告虛偽誇大情節重大得廢止商業登記事項
(C)應事先向中央或直轄巿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D)廣告一再有傷風化,情節重大,得令其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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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65), C(5562), D(513), E(0) #1837901
統計: A(33), B(265), C(5562), D(513), E(0) #1837901
詳解 (共 6 筆)
#3094948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7/05/02修正版)
第 10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5/09/08行政院會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參酌國際間化粧品廣告之管理模式,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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