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得處怠金,有關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處分屬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其救濟為聲明異議。
(B)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不得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以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為限。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6), B(30), C(399), D(407), E(0) #3410696
統計: A(1126), B(30), C(399), D(407), E(0) #3410696
詳解 (共 5 筆)
#6394676
B可以連續處怠金
C5千到30萬
D行政執行分署
13
0
#7148375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ㅤㅤ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30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ㅤㅤ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ㅤㅤ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ㅤㅤ
ㅤㅤ
ㅤㅤ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