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查緝,行政院應設:
(A)食品安全諮議會
(B)食品安全審議委員會
(C)食品安全會報
(D)食品安全辦公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9), B(2788), C(3279), D(615), E(0) #2180286

詳解 (共 10 筆)

#38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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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5
#4110756

補充食安題目   好像每隔幾年都會出一些很怪的題目

EX:

食品安全會報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食品消費紅綠燈 

紅燈:對人體有立即重大危害
黃燈:無立即危害,但有危害之疑慮

 

6.當食品安全疑慮事件發生時,下列何者可提供消費者即時查詢食品安全警訊? 
(A)國民飲食指標 
(B)每日飲食指南 
(C)食品消費紅綠燈 
(D)食品藥物分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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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11.有關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工作,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食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輸入

(B)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預防食品危害的發生

(C)針對日本輸入之各類食品,加強輻射監控

(D)對於曾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產地之牛肉產品,實施逐批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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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7 年 - 107-1 專技高考_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67602

答案:B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2.日本核能電廠輻射物質外洩污染海域,對進口海鮮食品進行通關檢驗以確保進口海鮮無輻射污染問題,其權責 機關或單位為: 

(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D)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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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6 年 - 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專技高考_藥師 藥事行政與法規#63725

答案:A 

 
 
4.在「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中,下列何者屬「紅燈」? 

(A)超過有效期限 
(B)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 
(C)標示不全 
(D)具有不安全之疑慮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5n年 - 105-1-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41384

答案:A 

 

5.食品經由健康風險評估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之可能性極微,在「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中係屬:  
(A)紅燈 
(B)黃燈  
(C)綠燈  
(D)視影響情況而定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3n年 - 103-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4224

答案:C 

 

15 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其中“黃燈"之意義為? 
(A)對食品具有不安全之疑慮 
(B)對人體有立即危害 
(C)雖有危害之虞,但危險因子已被控制 
(D)以上均是 

衛生行政學97n年 - 097年身心障礙人員4等_衛生行政#3589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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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7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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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
#3978710

A食藥署設立的是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B在食品安全會報之下

D不懂這什麼?查過好像行政院底下本來就有,可能不必另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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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52617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將於22日正式成立 ...
(共 2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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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88808
長期停擺的食安會報到底何時開?陳時中沒有...
(共 2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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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
#4832924
食安會報開了沒? 蘇貞昌愣住:每天都做去...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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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7319

 A選項: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由食藥署設置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2 條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食品衛生

安全與營養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

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

,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5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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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10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之1(食品安...
(共 3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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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29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1(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立)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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