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如何計算其應繳交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回饋金比例?
(A)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地價,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
(B)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地價,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計算回饋金
(C)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
(D)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計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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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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