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捷運系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事故若出於被害人故意行為者,營運機構責任為何?
(A)不
負賠償責任
(B)酌給撫卹金
(C)應負賠償責任
(D)酌給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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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9), C(11), D(7), E(0) #1828246
統計: A(302), B(9), C(11), D(7), E(0) #1828246
詳解 (共 3 筆)
#2935874
| 第 46 條 |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n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n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n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n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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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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