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基本法明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下列何種委員會?
(A)教育審議委員會
(B)教育評鑑委員會
(C)教育諮詢委員會
(D)教育規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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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240), C(135), D(25), E(0) #817745
統計: A(1488), B(240), C(135), D(25), E(0) #817745
詳解 (共 1 筆)
#1300260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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