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受乙所託保管一台折疊式自行車,丙造訪甲時,看到該自行車甚為喜歡,甲遂以自己的名義售給丙並交付之。試問甲之行為效力為何?
(A)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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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42), C(77), D(224), E(0) #491947
統計: A(40), B(942), C(77), D(224), E(0) #491947
詳解 (共 7 筆)
#853387
一、何謂債權行為?何謂物權行為?兩者有何區別?試舉實例分述之。
(一)負擔行為:係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即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 為,又稱為債權行為。
(二)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三)二者之主要不同點在於:
1.處分權有無之不同:在處分行為,行為人須於處分標的時有處分權,否則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在負擔行為,行為人就標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內容之不同:處分行為,尤其物權行為須受「物權法定主義」之限制。而負擔行為原則上無此限制,只須不違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可。
3.標的之特定不同:處分行為之標的須特定,即標的物特定主義。至負擔行為之標的不受此限制,只要可得確定即可。
4.標的之不同:處分行為須就一個標的作成一個物權或準物權行為。而負擔行為可同時就一個標的,做成數個不同之負擔行為。
5.有因性之不同:處分行為採無因性理論,即獨立有效之處分行為不因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撤銷而受影響。負擔行為因原因行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響其效力。
6.效力之不同:處分行為就同一標的作成數個處分行為時,其效力依作成時之優先次序定之。負擔行為則採平等原則,其效力均相同。
http://class.ouk.edu.tw/L_forum/ForumDetail.aspx?Page=1&ID=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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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065
無權代理:
以他人名義買賣他人物品,債權及物權皆未定
無權處分:
以自己名義買賣他人物品,債權有效,物權未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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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668
https://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eid=1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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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389
http://class.ouk.edu.tw/L_forum/ForumDetail.aspx?Page=1&ID=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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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420
請問物權行為為什麼是效力未定而不是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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