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解聘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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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 C(0), D(0), E(0) #367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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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1522
(B) X
法規名稱:    農會法
第 25 條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得續聘。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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