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須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終止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何者有誤?
(A)基金保管機構解散或破產
(B)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投信投顧公會所定之標準
(C)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D)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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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505), C(192), D(575), E(0) #1867875
統計: A(235), B(1505), C(192), D(575), E(0) #1867875
詳解 (共 4 筆)
#369719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B)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金管會)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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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965
(B)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投信投顧公會所定之標準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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