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之規定,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其行為人應作何處置?
(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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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883), C(120), D(25), E(0) #1566346
統計: A(147), B(1883), C(120), D(25), E(0) #1566346
詳解 (共 3 筆)
#2189531
依據
消防法第 15 條之一第一款
處新台幣一萬 - 五萬,可連續處罰或停業
故答案選 (B)
小技巧:罰鍰之間大多都是五倍,故 可使用 刪去法排除非五倍罰鍰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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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567
消防法
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
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罰則42-1
違反第十五之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1
二、違反第十五之一條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3
三、違反或逾越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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