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範圍包括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至國外進行期貨交易
(B)期貨交易種類包括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四種
(C)選擇權契約之標的物可為黃金
(D)行政院得公告黃金期貨選擇權契約不適用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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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567

期貨交易法 

 

第三條(期貨交易之定義)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 ,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 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 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 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 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 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 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 ;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 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 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 量,得經財政部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十條(契約交易)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簡言之

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但中央銀行得公告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隻交易,

不適用期貨交易法規定。

參考資料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event_college/qa.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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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8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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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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