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 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者,處新臺幣多少錢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屬下列何者?
(A) 9 萬元
(B) 18 萬元
(C) 36 萬元
(D) 5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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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574), C(7), D(1), E(0) #2919814

詳解 (共 3 筆)

#5462094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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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08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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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656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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