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無業務往來,亦無相互投資關係,但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其融資限額為?
(A)貸與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B)貸與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C)貸與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D)貸與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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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1), C(89), D(6), E(0) #1812014

詳解 (共 2 筆)

#2860445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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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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