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壽險業承保十五歲以下未成年人之傷害保險,其最高保險金額為
(A)50萬元
(B)30萬元
(C)40萬元
(D)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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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32), C(12), D(321), E(0) #89634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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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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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由原本「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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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Q: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

答:

(一)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二)有鑑於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爰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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