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A)境內營利事業支付委託 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報酬
(B)美國律師執行業務提供勞務,獲得巨額報酬,如果其服務跨越我國及美國, 其按比例劃分計算在我國服務期間之所得報酬
(C)國內企業僱傭之國內居住者勞工,被派往國外短期出差,不超過90 天,其薪資報酬
(D)執行業務者演藝人員於境外提供勞務獲得國外公司支付演藝活動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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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 C(6), D(102), E(0) #28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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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0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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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課稅認定標準 1 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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