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個政策規定:地主保留的耕地不得超過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超過的部
分由政府以實物土地債券和四大公司股票向地主收購,再將土地轉售給佃農。
這個政策導致自耕農階層的擴大,改造了臺灣的社會。這個政策是:
(A)減四留六
(B)三七五減租
(C)公地放領
(D)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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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0), D(22), E(0) #1938830
統計: A(5), B(8), C(0), D(22), E(0) #1938830
詳解 (共 1 筆)
#4853803
(A) 為處理一田多主的情況,光緒十四年
(1888)進行「減四留六」政策;便是規
定,原本大租戶(墾戶)向農民收的租金
分成 10 等份,其中的 6 等分仍由大租
戶保留,而 4 等分則是讓小租戶拿去繳
稅。
(B)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
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 37.5%為上
限,現有地租高於 37.5%者須降至此標
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
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
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
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C) 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
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
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
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D) 1953 年中華民國政府於臺灣正式實施
的政策,為解決土地的問題。目的是減
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且確實扶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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