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民國92年公佈的「家庭教育法」,各級學校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提供學生家長:
(A)家庭教育諮商
(B)警力資源資料
(C)中途學校資料
(D)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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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9), B(4), C(18), D(43), E(0) #93331

詳解 (共 1 筆)

#346248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 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 關定之。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 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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