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處理?
(A)申訴
(B)仲裁
(C)調解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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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 C(112), D(2), E(0) #3331410

詳解 (共 3 筆)

#6316428
政府採購法§85-1第一項:   機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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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653
第 85-1 條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    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4.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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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004
政府採購法 第85-1條第1項 機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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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22516
未解鎖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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