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___通知法定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A)鑑定許可書
(B)拘票
(C)通知書
(D)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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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4), D(6), E(0) #3870060

詳解 (共 1 筆)

#7349372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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