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至少幾年以上,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要件時,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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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4), B(220), C(96), D(21), E(0) #442407
統計: A(1184), B(220), C(96), D(21), E(0) #442407
詳解 (共 6 筆)
#1168160
補充說明:1、 配合組織改造,爰將第一項及第四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另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評定者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2、 第一項將消費者保護團體設立三年以上修正為設立二年以上,並刪除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規模及經消保官同意之要件,以放寬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 3、 第二項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以提昇律師參與消費訴訟之意願。 4、 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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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59
已經修法: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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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037
49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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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02
已經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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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31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
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
,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
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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