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公司法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__之股東,須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
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應於變動後__日內為之?
(A)十,十五
(B)十,十
(C)十五,十五
(D)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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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3), B(145), C(14), D(38), E(0) #2555050
統計: A(1443), B(145), C(14), D(38), E(0) #2555050
詳解 (共 2 筆)
#5440434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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