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 ) 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B) 時效消滅後所為之給付,債務人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提起訴訟之日起,重行起算
(D) 退職金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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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 C(14), D(7), E(0) #1419472
統計: A(53), B(4), C(14), D(7), E(0) #1419472
詳解 (共 1 筆)
#2432250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得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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