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成立時,不必具備之要件?
(A)遺囑人應指定至少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B)見證人中之一人,應筆記遺囑人口授遺囑之意旨,並記明年、月、日
(C) 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應簽名於遺囑上
(D)全體見證人應簽名於遺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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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9), C(271), D(75), E(0) #396608

詳解 (共 2 筆)

#925293
口授遺囑是因為快不行了,哪裡還有辦法拿筆簽名.看八點檔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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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83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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